某运输公司的班车遇车祸,职工周某下车协助现场的交通民警抢救伤员时被另一解放牌卡车撞为脑挫裂伤,颅内血肿,脾破裂,进行了脾切除手术等治疗。周某所在运输公司不同意按工伤给予待遇,周某诉至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过调查,裁决周某胜诉。
这是一起因是否工伤引发的劳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伤害发生的地点不在工作岗位算不算工伤?周某是在上班途中帮助料理事故时被撞成重伤的,虽不在工作岗位上,但却是在为社会做好事的现场。
周某应该享受工伤待遇,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提倡一心为公的社会公德,鼓励为人民为社会多做好事,因此才有这样的政策以鼓励先进,教育众人。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我们尤其要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从制度上保证那些为社会、为人民做出贡献的人享受合法权益。这起劳动争议当事人周某在车祸现场协助交通民警抢救伤员,帮助清理事故现场,使伤员尽快得到医治,周某的做法是社会有利的。在此前提下,周某被其他车辆撞伤,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有关部门鉴定,他应该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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