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王某是纺织厂的一名女工。一天上夜班时,王某在精梳机没有完全停止运转的情况下,清理梳针上的花毛时,不慎被梳针划伤左手无名指和小指。王某受伤后被车间的工友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为无名指和小指前两节断离,后经单位向所在区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经过现场勘查和质询后,区人社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的左手外伤属于工伤。
事后,该企业根据本企业规章制度以及该事故给单位造成的不良影响,给予王某记过处分。
王某所在车间的一些管理人员和职工,对此事故的处理有些疑问:原本以为事故是由于职工个人违章操作(按规定机器在运转过程中不准做清洁工作)造成的,怎么会算工伤?厂部既然给王某申请了工伤,为什么还要处分她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对于王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所受到的伤害,单位或职工本人并无异议。
个别管理人员或职工的疑问是:违章操作造成的伤害是否也能算工伤?
据有关部门统计,职工或工作人员违章操作,是造成工伤事故的主要原因。换句话说,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工伤事故,都是由职工本人在工作中违章操作造成的。
首先,保障工伤职工享有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是工伤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其次,雇主责任原则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这是民事领域中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重要突破。这就是要求不管职工对工伤事故是否有过错,用人单位都要对其人身伤害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在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候,无论职工是否有过错,都由用人单位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责任。因此,为了分散风险,就需要用人单位通过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承担风险。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为用人单位的利益所从事的劳动,由此遭受的伤害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职工为用人单位利益而从事的某些行为,可能违反用人单位的规定,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因工”的实质。
实践中,职工在工作中因违章操作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用人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其次,单位为了教育职工、加强职工遵纪守法的意识,对在工伤事故中违章操作的职工给予相应的处分,也是符合有关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