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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班途中,企业电梯口摔伤,法院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16-06-20 19:17:22
  案情介绍
  张先生去公司上班时,在一楼大厅摔伤X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张先生所在公司的申请认定张先生受伤的情况属于工伤可公司不认为张先生是工伤提起了行政诉讼。近日X人民法院对这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劳保局的工伤认定。 某公司租借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35号某幢大楼的18层作为办公地点.张先生在公司担任IC数字设计工作上班时间为正常班次。2008年某月某日的一个上午9时许张先生在办公楼大厅等候电梯时不慎摔倒经医院诊断为右颧弓骨折。公司向X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杨浦区劳保局经审核于次月认定张先生是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活动时受到意外伤害属于工伤。但其公司认为张先生摔倒的地方不是工作场所也不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不应认定为工伤。在申请复议未获支持后,X公司于7月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保局的工伤认定。
  法院认为张先生到达公司底楼大厅等候电梯时不慎摔倒此电梯是到达
  公司的正常之路,X公司与他人的租赁关系中包含公用部位和附属设施的使用,因此该楼的大厅和电梯是公司工作场地的延伸且张先生的事故发生时正值上班时间。劳保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维持X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